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支公司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0693.4元。

二、被告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1780.02元。

三、被告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5070.88元。

四、被告***赔付原告***鉴定费1750元,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37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原告***负担54.375元,被告***负担253.75元,由被告***负担54.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2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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