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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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浙江亚泰电子有限公司 温州东海控股有限公司 温州朗迪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亚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7000000元、期内利息423867.56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67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的标准从2019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复利(以期内利息423867.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的标准从2019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亚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20000元; 三、如被告浙江亚泰电子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温州东海控股有限公司所有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80万股的股权(质押登记编号:A1800001061)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79596000元为限; 四、如被告浙江亚泰电子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就被告温州东海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0***9899)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67000000元为限; 五、被告温州东海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亚泰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67000000元为限; 六、被告温州朗迪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亚泰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67000000元为限; 七、被告***对被告浙江亚泰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67000000元为限; 八、被告***对被告浙江亚泰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67000000元为限; 九、被告温州朗迪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东海控股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亚泰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十、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07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担1073元,由被告浙江亚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85000元,被告温州朗迪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东海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亚泰电子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被告浙江亚泰电子有限公司、温州东海控股有限公司、温州朗迪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