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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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人民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西城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607562元;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04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04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支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841元,减半收取9920.5元,由***负担254.5元,***负担9542.6元,***、***各负担6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