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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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温州东海控股有限公司 温州市万鸿贸易有限公司 温州凯其美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凯其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本金人民币166983899.87元及利息(其中期内利息52622296.05元;逾期利息及期内利息的复利分别以本金166983899.87元及期内利息52622296.0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0.68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如被告温州凯其美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以拍卖或变卖被告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温州市行政中心区地块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温国用2008第1-48931A号,面积9960.99平方米)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4信银温经最抵字第00372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4.6亿元为限。 三、被告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东海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东海控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温州凯其美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938元,由被告温州凯其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东海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