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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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再支付杭州凯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84343.50元,并自2019年7月1日起至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杭州凯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4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464元,由原告杭州凯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56元,被告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3608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工程造价鉴定费80239元,由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应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3464元,如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