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华西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借款本金7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0元,保全费4290元,共计15630元(原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