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知民初962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XX店,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XX街道XX园XX园XX号XX号XX。经营者:陈织娜。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晶审 判 员  李 沫 雨审 判 员  刘   淼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 李 文1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962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XX店,住***。经营者:陈织娜。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晶审 判 员  李 沫 雨审 判 员  刘   淼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 李 文 1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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