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知民初962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XX店,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XX街道XX园XX园XX号XX号XX。经营者:陈织娜。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晶审 判 员 李 沫 雨审 判 员 刘 淼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 李 文1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962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XX店,住***。经营者:陈织娜。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晶审 判 员 李 沫 雨审 判 员 刘 淼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 李 文 1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