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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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7120.4元、利息4773.6元(截止2020年4月23日),并支付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信用卡章程》约定的利息,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2元,依法减半收取121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缴,原告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