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鑫润风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鑫润风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安徽鑫润风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132903.58元(其中租金105291.28元,水、电费2409.6元,违约金25202.7元);

三、被告安徽鑫润风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将其存放在原告出租房内东西搬离,原告应予积极配合;

四、驳回原告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3250元,原告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安徽鑫润风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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