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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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锦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借款本金561104.39元,并支付利息8586.97元(含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9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8600元。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对坐落于海宁市房屋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嘉兴锦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嘉兴锦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2元,减半收取47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420元,合计8211元,由被告***、***、嘉兴锦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