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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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国瀚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市实业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回购款本金1000万元。 二、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收益及违约金2245117.81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日,此后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上述第一项所欠回购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计)。 三、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 四、被告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965元,由原告***负担15680元,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2285元,被告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负连带责任,被告***对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中的75181元负连带责任;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