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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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0279.28元,其中52586.12元直接返还给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款37693.16元支付给原告***。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已履行)。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0279.28元。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偃师支行,账号:62×××72;户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奥体支行,账号:12×××04)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02元,由原告***负担582元,被告***、六安市龙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6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24元,被告杭州锦圆货运有限公司负担3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324元,各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