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宾银鹏车业有限公司
四川锦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期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锦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购车款727794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是:其中的1904347元欠款的利息,从2015年4月10日起,SCJL13104号《购销合同》的5373600元欠款的利息,从2015年11月21日起至前述欠款本金清结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四川锦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34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8445元,由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29元,由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6-22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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