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晋江市恒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江市恒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5000元,并支付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计1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