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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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2020)浙0822民初660号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9251.91元; 二、被告李会峰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514.50元; 上述有履行内容的,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负担311元,被告李会峰负担2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