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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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89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