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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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襄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在X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襄汾县宏丰运输有限公司支出的XXX车辆损失2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在X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襄汾县宏丰运输有限公司支出的X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施救费5500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X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给付襄汾县宏丰运输有限公司XXX车辆损失、施救费及鉴定费共计110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元,由原告襄汾县宏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负担13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