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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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2019)晋0624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怀仁县保龙汽修厂施救费等费14424.92元。 二、撤销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2019)晋0624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怀仁县保龙汽修厂其他诉讼请求。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怀仁县保龙汽修厂车辆维修费248065元。 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元(怀仁县保龙汽修厂已预交2511元),减半收取8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21元,由上诉人怀仁县保龙汽修厂负担2510.5元,由***负担251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