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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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原告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1919728.45元及利息(以1919728.4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764元,由原告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686元,由被告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担27078元。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