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昆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诸暨市浩海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伟志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诸暨市浩海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伟志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签订的《1T/H废水处理设备购买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苏州伟志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诸暨市浩海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91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2月27日(起诉之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以30000元为限),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苏州伟志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诸暨市浩海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取回1T/H废水处理设备(牌号商标为1T/H)。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被告苏州伟志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