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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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博雅佳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任丘市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沧州市中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任丘市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沧州市中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任丘市博雅佳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元,保全费3120元,保全保险费1560元,由被告***、任丘市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博雅佳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