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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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巩义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00,000元从2014年5月3日起,本金200,000元从2015年2月24日起,本金250,000元从2015年4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二、被告巩义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保险费用4,8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48元,减半收取6674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1674元,由巩义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