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惠民支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巩义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巩义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00,000元从2014年5月3日起,本金200,000元从2015年2月24日起,本金250,000元从2015年4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二、被告巩义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保险费用4,8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48元,减半收取6674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1674元,由巩义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7-21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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