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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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垫江三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市垫江三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533.2元。 二、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市垫江三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缴费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253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从2020年4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重庆市垫江三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