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安市亘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福州兴贵鑫铁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安市亘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兴贵鑫铁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6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6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福安市亘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