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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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9)黔0181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9)黔0181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州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4945元;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元,由贵州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