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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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不得执行本院(2017)豫0326执44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位于***县滨河路3号神舟龙水岸5号楼1单元401室的房产。

二、确认位于***县滨河路3号神舟龙水岸5号楼1单元401房产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3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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