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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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本院(2017)豫0326执44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位于***县滨河路3号神舟龙水岸5号楼1单元401室的房产。 二、确认位于***县滨河路3号神舟龙水岸5号楼1单元401房产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