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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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992.21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28日起依借款本金1000000元按年利率10.8%计息至2014年7月10日止;自2014年7月11日起依借款本金800000元按年利率10.8%计息至2015年2月28日止;自2015年2月29日起依借款本金800000元按年利率16.2%计息至2015年6月21日止,自2015年6月22日起依借款本金799998.21元按年利率16.2%计息至2015年11月25日止,自2015年11月26日起依借款本金799992.21元按年利率16.2%计息至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从中扣除,利息数额由双方自行核算); 二、被告安徽商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京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