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委托经营管理回报款102,420元; 二、被告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131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算;以13,131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日起算;以13,131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算;以21,009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日起算;以21,009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算均支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74元,由被告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