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委托经营管理回报款102,420元;

二、被告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131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算;以13,131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日起算;以13,131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算;以21,009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日起算;以21,009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算均支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74元,由被告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7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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