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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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桐庐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复费用243314.5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对坐落于桐庐县工程的屋面中部平屋面部分存在的局部细石混凝土保护层龟裂及起皮履行保修义务;对存在的漏水部位予以修复;对坡屋面端部与横向墙体上部和露台屋面与横向高出露台墙体交接处防水层按设计要求进行返工;上述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反诉被告)桐庐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33608元,返还质量保修金352000元,合计585608元及以233608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桐庐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274元,减半收取1063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桐庐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16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95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桐庐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825元,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133元。 原告(反诉被告)桐庐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原告(反诉被告)桐庐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7-8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