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渝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李渡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754989.18元(含质保金488901.47元),并支付以其中工程款3266087.71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支付以其中质保金488901.47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迟延返还质保金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40元,由原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300元,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李渡街道办事处负担32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