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州市东乡区泓玉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赔偿原告***229458元,该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在赣F×××**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上述第一项不足部分的109458元,由被告***、***共同赔偿给原告,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抚州市东乡区泓玉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74元,由原告负担950元,被告***、***共同负担106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负担1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6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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