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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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佳电电机成套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湘潭碱业有限公司 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天津佳电电机成套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改造合同第三期合同款496105.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20年6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用105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97元,共计22414.5元,由上诉人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732.69元,被上诉人天津佳电电机成套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681.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