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982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1000元; 三、被告江苏途冠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3元,由原告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309元,被告***、江苏途冠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94元。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江苏途冠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5-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