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荣业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荣业支行截至2019年8月2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9860.84元、利息4266.52元、服务费1980元、违约金12448.37元;并按照《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荣业支行2019年8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1元,减半收取计1335.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交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荣业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9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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