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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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洪盛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分公司 神木县清水沟石料厂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洪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天津市洪盛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神木县清水沟石料厂石料款共计139万元; 二、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洪盛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