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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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拖运费5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全部负担(此款原告已经缴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