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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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借款本金19508.14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应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300元; 三、如被告***不履行第一、二项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车牌号为闽C×××××号(车架号为×××××)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