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迅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维新佳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92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927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维新佳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7.5元,由被上诉人迅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27.5元,由上诉人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6-11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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