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迅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维新佳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92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927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维新佳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7.5元,由被上诉人迅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27.5元,由上诉人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