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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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 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新乡市豫新商用车空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货款29408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6月30日起,以2940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反诉被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因鄂L×××××号车辆自燃造成的直接损失246403元以及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990000元、运营补助损失54247元,合计1290650元。 四、驳回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合以上第一至五项,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165015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6月30日起,以2940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之后则以1650150元为基数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诉案件受理费18601元,由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负担1925元,被告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负担1667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511元,由反诉原告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负担37303元,反诉被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负担8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