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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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华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124196.27元及利息,资金利息从2015年4月10日起以人民币4124196.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至工程款支付完毕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784.00元,由被告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