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新睿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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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新睿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同时支付相应利息人民币777083元及自2019年8月31日起以人民币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新睿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27500元及该款自2019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新睿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28000元、保险费人民币16000元,合计人民币34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93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4938元,由原告苏州新睿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38元,被告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4-9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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