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程科技有限公司 仁诚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仁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979498.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截至2019年9月29日的损失为人民币142540.82元,之后的损失以3447459.2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仁诚建设有限公司鉴定费人民币82000元。 三、被告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仁诚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979498.2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仁诚建设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3152元,由原告仁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52元,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