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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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群力投资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回购款18404973.79元; 二、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群力投资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回购款32018244.77元; 三、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群力投资有限公司一、二期工程回购期利息共计356048.7元; 四、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群力投资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回购期满后逾期付款利息(截止到2019年2月2日)985391.06元; 五、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群力投资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回购期满后逾期付款利息,以18404973.7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自2019年2月3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六、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群力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1430058.57元; 七、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群力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利息(截止到2018年2月8日)1542622.83元; 八、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群力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利息,以1430058.5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基准利率上浮20%的标准,自2018年2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九、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一、二期工程回购期利息共计3500000元。 十、驳回原告苏州市群力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一、驳回第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苏州市群力投资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467357元,由原告苏州市群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7357元,由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负担320000元;第三人***预交申请费17520元,由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