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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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明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含续医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含护理依赖)、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60357.8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710元,由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2600元,由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