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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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欧博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成佳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成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成都欧博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20000元; 二、四川成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成都欧博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6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23日起直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实际欠付货款为基数); 三、驳回成都欧博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保全费1700元,均由四川成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