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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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26397.75元; 二、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孝堂殡仪咨询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10015.87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限额内赔付原告***10000元;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付原告***81413.62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6元,由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孝堂殡仪咨询服务部负担3883元,由被告***负担38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5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