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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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芦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待收工程款在64128元范围内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申请人***用于提供担保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型号:FV6461HBQWG,车辆识别代号:LFV3B28R2E3046840)的查封措施; 案件申请费66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