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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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阴市海外贸易中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华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1.64万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02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淮安市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4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948元,由被告淮阴市海外贸易中心、淮安市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