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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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伍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华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伍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劳务费等各项款项5982056.37元,并从2016年9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67元,由重庆伍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8792元,由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375元,鉴定费390000元及鉴定人出庭费6000元,由重庆伍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99000元,由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5-24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