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津勘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外贸轻工华迪储运贸易公司
冀东混凝土(天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冀东混凝土(天津)有限公司货款2090037元;

二、被告***以尚欠货款为基数向原告冀东混凝土(天津)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7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冀东混凝土(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92元,由原告冀东混凝土(天津)有限公司负担2772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3520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8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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